近日,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萍乡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和诚信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域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下列类型且达到本办法第四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除外):(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包括使用预算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确定的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国定限额)以下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具体包括:(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国定限额的除外。第五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进入全市统一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限额以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六条 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第七条 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公管办),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统筹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审定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以下简称限额交易)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协调限额交易的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三)指导、协调各相关单位及时处理限额交易中出现的各种争议和纠纷,并督促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督查社会关注度高、投资额较大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本行业限额交易规则;(二)限额交易项目招标公告的审核及事后备案等事项;(三)提供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业务指导;(四)监督限额交易活动;(五)受理限额交易各方的投诉,依法查处限额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限额以下交易平台运营主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限额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见证等服务。其主要职责为:(一)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场内交易管理制度;(二)负责为进场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配套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建设固定的开标、评标场所,并安装监控、存储等设备,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场内工作秩序;(三)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并为限额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四)负责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的维护管理,为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抽取等交易工作;(五)协助对评标专家、中介代理机构及相关招标人的管理和考核;(六)及时做好限额交易资料归档保管工作。第十条 发包单位是限额交易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限额交易项目手续合法、产权明晰并拥有无可争议的处置权;(二)按照规定履行限额交易前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并提出交易申请;(三)组织限额交易活动,维护限额交易秩序;(四)依据交易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交易对象签订合同并负责履约监管;(五)负责限额交易资料的收集并存档保管;(六)负责组织限额交易项目验收工作。第十一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业务,为限额交易提供优质服务。在项目业主委托范围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项目单位的委托;(二)编制限额交易文件;(三)组织限额交易活动;(四)澄清、答复竞价人(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五)配合做好限额交易项目的投诉处理事项;(六)及时收集、整理并移交限额交易资料。
第三章 交易方式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可采取招标、竞争性发包、直接发包等方式进行,业主单位根据项目规模自行选择交易方式。(一)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适用于市场竞争充分,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1.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明确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评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使用全市统一的示范文本,并报本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如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按规定在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同步发布,潜在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至投标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3.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同时根据要求递交诚信承诺相关资料。投标人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汇款的方式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服务运营机构受发起方委托可以提供交易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鼓励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实行免缴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4.开标评标。招标人(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5.中标候选人公示。开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6.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和投诉的,招标人(代理机构)3日内在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与招标人签订合同。7.交易归档。交易完成后,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当收集整理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并向监督部门递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8.招标代理费用及评标专家费用由招标人按规定支付。(二)竞争性发包:竞争性发包分为比选和竞价两种。“比选”方式可综合考虑响应企业的信用评价、报价等因素确定中标人;“竞价”方式按照报价因素确定中标人,一般按照最低价(不低于成本的报价)原则确定中标人。竞争性发包方式可采用公开竞争或邀请竞争。邀请竞争可以邀请3家及以上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企业参与。公开竞争应面向所有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企业。1.发布交易公告。发包人明确发包方式,按规定在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并同步推送至监管部门,邀请竞争的应当明确邀请的企业范围。项目交易其它资料如技术指标要求等随交易公告同步发布。交易公告发布至企业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2.响应。企业按交易公告要求提供响应材料或在线竞价。3.确定中标人。发包人在响应截止日按照发包文件规定的规则进行比选或竞价,确定承包候选人,并在当天发布交易结果公告。4.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交易结果公告发布3日后无异议和投诉的,发包人发布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签订合同。5.交易归档。交易完成后,发包人收集交易过程档案,实行“一项目一档案”。(三)直接发包:原则上适用于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技术标准简单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1.发包人根据单位内控机制规定或集体研究讨论,确定直选企业。村(社区)集体投资项目需报乡(镇、街道)批准。2.完成发包信息公开。发包人按规定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直接发包理由、发包价格、承包人名称、资质(资格)条件、发包合同等。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四)其他方式: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包人经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公管办备案,可采用直接发包等方式:(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发包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到场参加竞包的单位不足3家或进入现场竞包程序后有效竞包人不足3家,发包人可按原条件或降低条件重新组织发包,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可直接发包,但不得再次降低发包条件。第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决策程序,自主选择本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规范发包行为。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可由发包人自行开展,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发包人自行操作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组成专班,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操作。第十六条 运用“互联网+”技术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行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通过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交易,全面推行不见面竞标,全过程电子化。
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审计、财务等人员组成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监督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具体办法,明确各类发包方式的适用范围,对发包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与检查,受理质疑、投诉并负责回复,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发起发包业务前,发包人应填报《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备案表》(见附件),向所在地公管办备案。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审批、核准资料或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会议纪要、批复等各类依据文件;(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发包所需的设计图纸或其他相关技术基础资料;(四)施工类项目已完成预算编制;(五)拟发布的发包公告及发包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公告须在市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发布。第二十条 评审(比选/竞价)小组应为3人以上单数。采用招标方式的,发包单位应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业主可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但不得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1/3,且不得担任组长。有特殊要求,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另行聘请特需专家。采用比选/竞价方式的,发包单位可选请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或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比选/竞价小组。评审(比选/竞价)小组各评委应按发包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独立打分,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左右其他评委打分;评审(比选/竞价)小组成员与竞包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比选/竞价)确定1-3名承包候选人后,应在原公告发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公示时应将发包人和发包监督小组人员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一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包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承包人,并于3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在原公告发布平台发布结果公告。第二十二条 潜在竞包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发包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质疑,发包人收到质疑后2日内作出答复。若质疑造成发包文件实质性变更的,应相应延长竞包截止时间。第二十三条 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或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按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文件与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发包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内容相一致。第二十五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文件及合同原则上参照相关范本或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不得违规同意更换承包项目负责人,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和业绩条件不得低于原竞包承诺项目负责人。第二十七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后不得随意增加工程量,结算价超过国定限额的,视作规避必须招标(不可抗力导致的增加除外)。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做好发包资料的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管办、住建、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情况、合同履行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查处。对在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对应主体的信用档案。第三十条 发包人将达到国定限额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拆分为限额以下项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包的,由市发改委(市公管办)责令纠正;未按要求纠正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市纪委市监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按程序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第三十二条 竞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发包人应拒绝其参与竞包,如已进入竞包程序,应取消其资格:(一)挂靠或借用资质;(二)提供虚假资料;(三)有串标行贿行为;(四)发生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且上述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并在有效期内;(五)因利益输送被查处。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遵照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竞包”是指意向承包人通过编制响应文件响应发包邀请,参与现场竞争(在线竞争),直至确定承包人的全过程,以获取承包权为最终目的。第三十五条 限额以下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发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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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萍乡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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